原告:刘江霞,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龙雅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泉,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娅生活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720号嘉乐楼604室,内地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婷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红,女。
原告刘江霞与被告上海新龙雅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娅生活国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刘江霞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刘江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江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刘江霞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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