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江霞与上海新龙雅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江霞,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龙雅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泉,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娅生活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720号嘉乐楼604室,内地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婷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红,女。
  原告刘江霞与被告上海新龙雅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娅生活国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刘江霞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刘江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江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刘江霞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章国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