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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国与曹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治国。
委托代理人孟立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惠芳。
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安达方正律师服务所。

上诉人刘治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0052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刘治国提交的昵称为“童年时光”的QQ聊天记录,其内容虽有关于借款、代购机票的情节,但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仅凭加入信息“我是曹惠芳”也不足以认定聊天记录中昵称为“童年时光”的人即被上诉人,且聊天内容为网上截取,不具有连贯性,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仅凭QQ聊天记录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靳建军
审判员 张君
审判员 张素珍

书记员: 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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