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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王良慧与王金发、刘泽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波,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良慧,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静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发,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刘泽幸,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波、王良慧与被告王金发、刘泽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金发、刘泽幸未能有效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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