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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金某峰、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金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峰、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金某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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