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公司一厂食堂厨师,户籍地无棣县**镇**村**号,现住北海经济开发区**宿舍**号楼**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快手APP看到同学被害人李某某直播间哭泣,后驾车到李某某在北海新区**置业经营的“指爱你美容店”,在一楼见到张某某床上休息,后见一旁放一钱包,刘某某趁机抽走2600元现金离开。后刘某某想起店内安装有监控,便又返回店内将现金放回了原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还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建议滨州市公安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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