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洋,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刘洋与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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