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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军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洪军,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广饶县大王镇教育办公室出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7年6月20日被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
辩护人连铭鑫,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军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军及其辩护人连铭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洪军自2005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大王镇教育办公室工作,2007年6月起担任财务出纳。被告人刘洪军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教育办公室出纳期间,利用保管广饶县大王镇各学校缴纳的教辅资料费用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分四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495300元,用于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共计人民币934.94元。
被告人刘洪军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系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中发现。2017年6月20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刘洪军供述自己挪用公款购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的犯罪事实,认真态度较好。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于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洪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刘某、李某1、张某、延怀文、景某、李某2、李某3证言,书证大王镇教育办公室人员分工情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广饶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洪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
二、非法所得九百三十四元九角四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于振民 人民陪审员  马曰会 人民陪审员  张永禄

书记员:董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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