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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洪明,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奇杰,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刘洪明诉被告夏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向被告夏奇杰送达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陈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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