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洪鹤,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凯,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洪鹤与被告刘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秀贤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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