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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6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还款期限,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38000元,现被告欠原告借款3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刘海军借款76000元,已经偿还原告38000元,现仍欠原告38000元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刘海军剩余借款3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军借款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文钢

书记员: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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