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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与薛昊、薛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刘海涛,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昊,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薛志杰,男,194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海涛与被申请人薛昊、薛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韵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薛昊、薛志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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