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海涛,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昊,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薛志杰,男,194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新桥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申请人刘海涛与被申请人薛昊、第三人薛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海涛以现金318,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昊的银行存款1,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徐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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