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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清与上海兮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海清,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兮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旗。
  原告刘海清与被告上海兮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海清于2019年7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清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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