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涛,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晓岚,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安德,男,194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洪,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芳,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史英婕,女,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程近玉,女,194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剑,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英,女,194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史长海,男,193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吴小翠(2017年4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与刘振范(1995年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共生育被告刘玉英。被告史长海、刘玉英夫妻生育原告刘洪、刘涛。原告刘洪、黄芳夫妻生育原告史英婕,原告程近玉系原告黄芳之母。原告刘涛、杨晓岚系夫妻,原告杨安德系原告杨晓岚之父。
2016年7月12日,征收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被征收人刘玉英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嘴角路XXX号(经上海市杨浦区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2月审核,使用户名为刘玉英)征收达成《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由原告杨晓岚签字,上川路地块旧城区改建特殊情况补偿会审表中载明,被征收人刘玉英,户籍人数10人即原、被告及吴小翠,获得房屋补偿款人民币(下同)3,006,047.59元、装修补偿款40,254元、其他补偿奖励费931,884.40元,产权调换房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云雅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6.18平方米)、395弄7号602室(建筑面积80平方米)、新雅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07.21平方米)、金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5.82平方米)和38号1703室(建筑面积82.13平方米)共五套房屋,需支付房屋价款4,867,949元,差额889,763元由被征收人支付征收人。上述房屋均于2016年8月底前交房,大产证均已办出。因不能办理小产证,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云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刘洪和原告黄芳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云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刘洪所有;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雅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刘玉英、史长海所有;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XXX弄XXX号XXX室、金葵路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刘涛和原告杨晓岚所有。
案件受理费115,009元,减半收取计57,504.50元,由原告刘涛、刘洪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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