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涛,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本赵,经理。
原告刘涛诉被告上海思凤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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