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涛,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辉,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吕胜德。
被告:上海旅诚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吕辰晔。
被告:上海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吕辰晔。
被告:吕胜德,男,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吕辰晔,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杨伶俐,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符洁缨,女,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吕己晔,男,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刘涛与被告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旅诚耶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吕胜德、吕辰晔、杨伶俐、符洁缨、吕己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共同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万元及将郑刚成理财佣金,出借给被告形成的借款(具体数额依据法院查明确定)。事实和理由:原告计自2005年1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通过陈康,沈成等人账户将收取的房产中介收入出借给上海罗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旅诚耶广告有限公司、杨伶俐、吕辰晔、吕胜德、符洁缨、吕己晔,累计1120万元。众被告系吕辰晔家族成员及其家族企业。至2018年7月5日尚余68万元借款未还,7月6日被告归还了35万元现金,故尚余33万元借款未还。另有150万元借款在结算期间内,通过陈康交通银行奉贤支行、上海银行奉贤支行账户进出,原、被告无法就剩余欠款数额达成共识,原告认为其中尚有15万元借款应当由被告共同归还。以吕辰晔、符洁缨、符志人为首的众被告等为郑刚成的3000万元理财十余年,据称众被告是通过买卖房屋、股票、基金、专门的理财产品等的组合,为郑刚成理财的,而后产生了巨额收益。除去给到郑刚成的本金及收益外,按照约定理财收益的15%为佣金,佣金的30%属于原告,而后原告又将该佣金出借给被告。现各方对该出借款的具体数额各执一词,且被告不向原告提供大量的流水清单,故请求法院予以调查查明,原告将据法院查明的数额主张权利。又由于上海罗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然被签署在《借条》上,但经查其实际已经在2014年11月21日被注销,故原告未将其列为被告。根据《上海罗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股东吕辰晔、吕己晔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故其义务应由吕辰晔、吕己晔承担。借款、理财,经由借款人上海罗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旅诚耶广告有限公司、杨伶俐、吕辰晔、吕胜德、吕己晔、符洁缨这些借款人的各银行、股票、理财账户进行。
审理期间,经本院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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