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润珍,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伫隽,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珍诉被告张伫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润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谢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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