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娇,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106495元、施救费8500元;以上合计11499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为冀F×××××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7160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2018年3月1日,刘会贤驾驶该车在顺平县双龙山公墓附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会贤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8500元。原告车损为10649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保财险辩称,1、请依法核实原告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2、冀F×××××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若无免责情况我司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依法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4、施救费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据合理的施救距离及措施依法认定。5、对双方委托法院选取的河北铭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号车辆出具的车损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金额过高,对报告中的更换的后桥壳不认可,我司认为只需要维修,不需要更换,公估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刘会贤驾驶FG6701车辆在顺平县双龙山公墓附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会贤负事故全责。原告在被告处为冀F×××××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7160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8500元,后双方委托本院依法选取河北铭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号车辆进行损失鉴定,经鉴定,冀F×××××号车辆车辆损失为70085元,原告支付公估费4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人保财险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冀F×××××号车辆经本院依法委托河北铭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了鉴定,车损为70085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支付的公估费4200元是原告为了确定车辆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施救费8500元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有原告出具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人保财险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车损70085元,公估费4200元,施救费8500元,合计827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93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爱云

书记员: 孙轼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