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系被申请人大哥。
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系被申请人二姐。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维仁,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刘焕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现住秦皇岛市
,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系被申请人三哥。
被申请人近亲属:白翠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刘焕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系白翠珍二儿子。
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哥、姐;被申请人父母共生育三子、三女;被申请人父亲刘树海于2002年已故,母亲白翠珍年迈体衰;被申请人刘某某因三岁时猩红热发烧大脑受到损害,被有关部门确定为智力残障三级。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提出申请后,同时提供与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和被申请人身体状况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被申请人现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现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确认。关于监护人问题,因被申请人只有母亲白翠珍唯一的近亲属,而母亲又年迈体衰,不具有监护能力,且在其母亲提议(由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做为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监护人)后,被申请人的哥、姐一致同意由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做为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做为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做为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鹿有力
书记员: 黄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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