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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董双双、董宁宁诉谭某某、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董双双
董宁宁
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系董存利之妻),农民。
原告董双双(系董存利之女),农民。
原告董宁宁(系董存利之子),农民。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
被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连庄二村。
法定代表人杜盼,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董双双、董宁宁与被告谭某某、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董宁宁及委托代理人李英、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和被告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沧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董存利负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被告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董存利无责任的结论,合法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董存利死亡,被告谭某某和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在第二次事故中,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在第一次事故中对受害人董存利的相撞行为和被告谭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对受害人董存利的碾压间接结合造成董存利的死亡,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关于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谭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82040元和丧葬费2126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谭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一份且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正值保险期限内。故对三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9330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因本案中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但因肇事车辆驾驶员逃逸导致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在连带责任内承担。其支付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有权向逃逸的车辆驾驶员追偿。被告谭某某和四通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93306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沧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董存利负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被告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董存利无责任的结论,合法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董存利死亡,被告谭某某和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在第二次事故中,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在第一次事故中对受害人董存利的相撞行为和被告谭某某在第二次事故中对受害人董存利的碾压间接结合造成董存利的死亡,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关于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谭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82040元和丧葬费2126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谭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一份且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正值保险期限内。故对三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9330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因本案中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但因肇事车辆驾驶员逃逸导致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在连带责任内承担。其支付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有权向逃逸的车辆驾驶员追偿。被告谭某某和四通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93306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4350元。

审判长:郑云赏
审判员:高成岗
审判员:刘平勋

书记员:高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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