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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与叶佳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燕,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烊旭,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佳骏,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燕与被告叶佳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烊旭,被告叶佳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3,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73,5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自2017年8月起,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至2018年6月19日,原告总计向被告出借款项289,500元。被告仅于2018年1月16日、7月16日、10月18日、11月1日、11月24日及12月17日陆续向原告还款16,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叶佳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一、其与原告原系恋人关系,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中仅55,000元为借款,分别为2017年8月15日的30,000元,2017年8月16日的20,000元及2018年6月19日的5,000元,其他款项并非借款,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务报酬、入场费、管理费、劳务合同解除的赔偿金、其为公司采购健身器材的报销款及男女朋友之间交往的正常费用;二、因为双方在微信中是2018年6月1日谈到还款的,因此被告于2018年6月之前转账给原告的钱款为朋友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之后的转账,才是向原告的还款,金额为13,000元;三、至于逾期利息,被告当时与原告约定分期还款,每期还5,000元,故即使逾期,亦应以5,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共计转账279,500元,6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元。
  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于2018年10月18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于2018年11月1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于2018年11月24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于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共计13,000元。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原告与被告之间曾通过微信作过如下对话:
  2018年2月,被告微信语音发送给原告,原告通过语音转换显示内容为“首先,我跟你说我酒喝多了。我觉得你刚说的我欠你二十几万没问题,你只要写下来。有点时间我还给你。好吧,你给我时间我还给你就可以了,不要多说了……”。2018年5月,原告表示“小叶,你赚钱也不容易,尽量花在刀刃上吧,除了欠我这边的二十多万,你其它还有负债吗?”被告通过语音发送给原告,原告通过语音转换显示内容为“刘燕啊,这事情是这样子的,就是你,其实不用一直刻意的。说欠你这些钱欠你这些钱啊,你这心思,其实我都知道。等到我这段时间好一点之后我会把钱。慢慢的慢慢的把钱还给你了,你其实不用很很很刻意的去做这件事情,我觉得。我觉得”,原告表示“小叶,你这话说的让我觉得非常心寒,我借给你的钱,也是我辛辛苦苦一分分的挣得……”。2018年5月25日,原告给被告发送了自己整理的转账金额的图片,原告表示“你看一下这个账单,尽快把钱还给我吧,我这边有急用”“你从我这里不到一年,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拿了这么多钱,你的聊天记录都在,你也抵赖不了~”,被告表示“小姐,我没说过要抵赖吧?”“就是因为你有聊天记录,所以你一条一条的转账记录把缘由写出来”“我昨天看了下,20万差不多”“之前我问你借的时候就说过没办法很快还你,你也一直说不着急还钱,我每个月最少可以先还你5,000块,当然如果我赚的多的话,我就还你多一些”,原告表示“转账记录你都看了吗”,2018年6月1日被告表示“这不是重点”“我自己的没什么好看的”,原告表示“那你的意思就是20万吗?”,被告表示“是的”“每个月最少我还你5,000,这个月开始”,原告表示“可以”。2019年6月19日,被告表示“你还借的出我钱伐”“我要去一次广州有点事情”,原告表示“需要多少”,被告表示“5,000”“机票来回和酒店就要3,000多”,原告表示“那以后你每个月可要分期还我哦”被告表示“每个月还你五千啊”,原告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5,000元,并表示“如不及时还我可是要加利息的哦”,被告表示“利息”“之前没说过啊”“怎么算利息”,原告表示“你不按时还我,肯定要加利息的哦”,被告表示“怎么算”,原告表示“让我想想”,被告表示“重点是之前你没有和我说过啊”“反正我每月还你5,000就是”。原告陈述,其与被告闹僵之后,已将聊天记录清空,故其提供的系之前保存的截图,无法提供和被告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
  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部分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曾表示“我刚发了工资身边只有1,000块了,你再赞助我点钱好伐,我下一个项目进钱就好很多了”,原告表示“经你一点博我的思路都清晰多了,也很有信心做好”,原告另外还表示“虽然钱不多,但作为投资我也觉得你值得,作为朋友我更觉得应该帮,作为家人更不提及其它,全力以赴尽最大努力实现你的梦想”。被告表示上述内容可以证明被告是要原告赞助一点钱,并不是借,因此原告之前打给被告的钱并非都是借款,部分钱款应属赠与的性质。被告表示,因其手机遗失,无法提供和原告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现提供给法院的记录是在电脑上使用微信时留存的记录,时间大约是2017年10月。
  本院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二是钱款的交付。资金往来不仅存在于借贷关系中,还有可能基于投资、代付、赠与、还款等诸多事实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资金往来,并非都是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刘燕提供了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了初步举证。被告辩称并非所有的钱款都是借款,原告向其转账的钱款包括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务报酬、入场费、管理费、劳务合同解除的赔偿金及采购健身器材的报销款的意见,得到原告的否认,被告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对于被告辩称转账的钱款中有原告赠与给其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原告也曾表示过“虽然钱不多,但作为投资我也觉得你值得,作为朋友我更觉得应该帮,作为家人更不提及其它,全力以赴尽最大努力实现你的梦想”,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有一定的依据,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转给被告的钱款并非全系借款。至于双方之间借款的金额,本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要求被告确认转账记录,明确借款的金额,被告在看过原告罗列的所有记录后表示20万元差不多,并表示每月至少还5,000元,之后原告表示可以,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在2018年6月1日时对双方之前的借款金额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为20万元。2018年6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因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的金额本院确认为205,000元。扣除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4日及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转账的共计13,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以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利息起算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为2018年12月18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佳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燕借款本金192,000元;
  二、被告叶佳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燕以19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5.97元,由原告刘燕负担851.97元,被告叶佳骏负担1,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谢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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