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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飞与上海九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燕飞,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利,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爱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飞诉被告上海九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燕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燕飞负担(已付)。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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