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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李海斌、被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所有(××于河北省××彩虹××)房屋及院落。事实和理由:诉争房屋系原蔚县邮电局家属房,原告之父刘正忠系原蔚县���电局职工,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并每月向原蔚县邮电局交纳房租。被告杨某某于1997年与原告之父刘正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仍居住在诉争房屋中。1998年原蔚县邮电局准备将家属房出售给该局职工,原告刘某某作为该局职工因其父刘正忠年事已高放弃购买而于1998年7月2日与原蔚县邮电局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协议书,原蔚县邮电局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刘某某,至此原告刘某某享有诉争房屋的使用权、维修权、继承权。原告刘某某在购买诉争房屋后同意其父刘正忠与被告杨某某继续在诉争房屋中居住。原告之父刘正忠去世后,被告杨某某在诉争房屋中居住至今。现因原告刘某某要使用诉争房屋,且被告杨某某年事已高,故劝其离开诉争房屋,找其子女居住,被告杨某某不肯。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诉争房屋。被告杨某某辩称,1.原告刘某某无权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房屋,本案诉争的房屋,原告刘某某没有产权证书,不能证明原告刘某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原告刘某某虽与原蔚县邮电局签订了书面协议书,但不能证明该协议书已实际履行;2.诉争房屋系原蔚县邮电局的福利房,原告之父刘正忠系原蔚县邮电局职工,具有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原告刘某某作为原蔚县邮电局职工,已经享受了一套福利房的待遇,不应再享受其父刘正忠的福利待遇。原告之父刘正忠与被告杨某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并于1998年出资购买诉争房屋且一直居住至今,虽没有与原蔚县邮电局签订书面协议书,但已形成事实上的购买、转让使用权关系,因此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杨某某夫妇所有;3.被告杨某某夫妇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无论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按照中华���族传统道德而言,原告刘某某也不能要求被告杨某某腾房;4.该案已超法定诉讼时效,假如原告刘某某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应当在其父刘正忠2008年去世后的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之父刘正忠系原蔚县邮电局职工,原蔚县邮电局将职工住宅一处(房屋2.5间)交付给刘正忠生活居住。1993年3月15日被告杨某某与刘正忠再婚,婚后二人继续在该住宅中居住。1998年6月17日经原蔚县邮电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职工住宅转让,刘正忠没有与原蔚县邮电局签订关于其所居住职工住宅的协议书。1998年7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原蔚县邮电局签订协议书,原蔚县邮电局将刘正忠居住的职工住宅转让给原告刘某某,协议约定原告刘某某对该职工住宅享有使用权、维修权、继承权。1998年8、9月份原蔚县邮电局分营为原蔚县邮政局和原蔚县电信局,之后又分别发生多次分营。刘正忠与被告杨某某一直在该职工住宅中居住。2008年农历正月初十刘正忠去世,后被告杨某某仍在该职工住宅中居住。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1998年7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蔚县邮电局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被告杨某某不予认可,本院认定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证明一份,被告杨某某认为该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字,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告杨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原告刘某某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诉争房屋一直由刘正忠和被告杨某某长期生活居住,原告刘某某虽依据与原蔚县邮电局签订的协议书取得了诉争房屋的使用权,但在取得使用权后,仍同意被告杨某某夫妇继续��诉争房屋中居住,未就使用权向被告杨某某夫妇主张。现刘正忠已去世,被告杨某某年事已高,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离开并返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有悖公序良俗。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坐落于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彩虹巷144号房屋2.5间及院落一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立森

书记员: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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