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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沧州市盛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明生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盛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顾长青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明生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盛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20号创业大厦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马立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长青,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沧州市盛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振华
审判员:孙良勇
审判员:杨建林

书记员:张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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