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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化新,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保全费452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钰满
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
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

书记员: 崔玉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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