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猛龙,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迎佳,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主要负责人:杨文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时倩,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王伟,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申请人刘猛龙与被申请人时倩、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猛龙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时倩、王伟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刘猛龙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刘猛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时倩、王伟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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