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亭,女,195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德源,男,194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陶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女。
原告刘玉亭与被告上海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刘玉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出资咨询与服务协议》为借款合同;2.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以下币种同);3.被告支付利息(2018年未付的为32,083.31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4.被告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3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服务中的《借款协议》项下债权通过签署《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债权的转让方并完成资金出借,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借款金额均为5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受让王华的债权,并按被告指示转账1,500,000元。上述三份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又分别续签三份理财合同,合同金额均为50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1%。理财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投资款,且未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已启动对被告上海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刑事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具有关联性,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玉亭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受理费18,589元,发还原告刘玉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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