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颍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敏,女,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颍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颍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颍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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