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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文、黄正林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文,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栋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正林,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文、黄正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文及其辩护人史栋梁、被告人黄正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刘玉文时任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刘玉文为方便其公司在蒲江县清溪家园建设项目中能直接收取蒲江县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指使公司员工黄正林私刻四川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印章。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玉文、黄正林多次在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蒲江县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BT项目支付审查表》、《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书》中使用伪造的新盛公司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文、黄正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举报信,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新盛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新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临时董事局会议纪要,新盛公司银行交易明细,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人赵某、辜某某、梁某、罗某、黄某、牟某某、何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玉文、黄正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文、黄正林伪造新盛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玉文、黄正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玉文的辩护人辩护称,刘玉文仅伪造一枚印章并仅用于清溪家园项目;刘玉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对刘玉文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正林辩护称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正林辩护称其听从刘玉文的安排私刻印章,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为便于收取工程款共同商谋私刻新盛公司印章,在共同犯罪中黄正林具体找人私刻印章,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关于黄正林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玉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正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冬梅

书记员: 郭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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