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法,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扬,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洋,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再审申请人刘玉法因与被申请人徐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9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玉法申请再审称,刘玉法在前诉中是以上海珞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珞屹公司)实际挂靠人和实际供货人名义向珞屹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分公司)主张权利,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并未处理刘玉法与徐洋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徐洋应支付刘玉法货款人民币17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本诉与前诉依据的法律关系、基础理由、诉讼请求及当事人均不同,并不属于重复诉讼。刘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65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刘玉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徐洋、珞屹公司向其支付石材款17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刘玉法起诉。据此,原审法院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认定刘玉法在本案中再次起诉徐洋支付货款170万元,属于重复起诉,于法不悖。刘玉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玉法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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