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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刘文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退伙款8万元及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和曹成共同出资成立中轴厂,双方陆续出资。后因无法继续合伙,原告退出由被告继续经营。2016年8月1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退伙款8万元,有被告出具欠条为证,被告承诺年前偿还3万元,过年后偿还5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偿还责任。
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2016年8月11日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两份,其中一份承诺年前(2017年)偿还3万元,另一份承诺过年后(2017年)偿还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退伙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锡和

书记员: 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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