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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磊与卢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玉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本祥,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磊诉被告卢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玉磊负担。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夏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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