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玉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本祥,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磊诉被告卢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玉磊负担。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夏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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