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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福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玉福,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女,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福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谷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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