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姜环宇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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