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玟寿,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和山,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申请人刘玟寿以被申请人宋和山应退还其押金及部分租金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和山所有的“乾丰8”轮所有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刘玟寿出具了以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00元为限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因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玟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刘玟寿的诉前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宋和山所有的“乾丰8”轮所有权,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
本案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由申请人刘玟寿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刘玟寿应于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张建琛
书记员:顾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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