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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与邹文彬、彭雯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珊,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玥,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彬,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彭雯,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珊诉被告邹文彬、彭雯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刘珊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刘珊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珊负担。

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乔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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