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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琦与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琦,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慕镕键,董事长。
  原告刘琦诉被告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刘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原告刘琦负担。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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