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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琼花与许良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琼花,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悦,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良,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琼花与被告许良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琼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琼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琼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琼花负担。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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