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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与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瑛,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雯燕,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湧。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琼妮,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南,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炳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徐军勇,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审第三人徐军华,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诉人刘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徐军勇、徐军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瑛于2019年4月8日以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刘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瑜庭

书记员:朱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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