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委托代理人:董自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鸡泽县人,现住鸡泽县。
被告:田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苑某某、田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某某、田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苑某某、田某平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0.45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苑某某、田某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6日,苑某某、田某平以承揽建筑工程要支付工程款为由向刘某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3%,期限6个月。借款期满后,刘某某多次催要,苑某某、田某平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借款本金及5万元,利息0.45万元,万般无奈,只好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刘某某的请求。
针对其诉讼请求,刘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苑某某、田某平二人的身份证各一份;
2.苑某某、田某平二人的结婚证一份;
3.房屋买卖契约一份,证明苑某某、田某平为了借款将房屋抵押给刘某某的事实;
4.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事实;
5.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刘某某将借款转给苑某某的事实。
苑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后苑某某偿还过刘某某的利息,2017年10月份的时候还偿还过2万元。另外约定月息3分超过了法律的上限,法院不应当支持,借款的时候苑某某和田某平不是夫妻,该借款和田某平没有关系,田某平不知道这个事情,只是签了名字。
苑某某针对其辩称,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田某平辩称,苑某某借的款应该由苑某某偿还,田某平只是在借款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原告没有将钱借给田某平,刘某某和苑某某是如何商定借款和利息,田某平不知道,怎么打的款,怎么偿还的,田某平不清楚,田某平在2009年已经和苑某某离婚了,因此借款不应当由田某平偿还,应由苑某某偿还。
田某平针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鸡泽县人民法院(2009)鸡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与苑某某离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苑某某和田某平二人作为借款人与刘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6日到2017年1月5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2016年7月6日,刘某某将15万元转到苑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借款到期后,因苑某某无力偿还,刘某某诉至法院。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刘某某申请查封,登记在田某平名下位于鸡泽县××小区××楼××单元××房产,查封金额为1545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将该房产查封。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苑某某、田某平二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将15万元给付苑某某,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刘某某已经按照约定将款项借给苑某某、田某平,苑某某、田某平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关于利息应当如何计算,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为36%,已经超过上限,故原被告的利率应当按照24%计算。关于田某平辩称,田某平已经在2009年和苑某某离婚,田某平只是在借款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田某平没有收到钱,田某平不负责偿还借款。本院认为,田某平作为成年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时,就应当意识到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虽然是苑某某实际收到借款,这不影响田某平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田某平与苑某某在借款时是不是夫妻,不影响田某平作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因此,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田某平应当与苑某某共同偿还借款且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刘某某主张的利息4500元,本院认为,如果按照15万元为基数,按照24%计算利息,利息已经远远超过4500元,刘某某只主张4500元的利息,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关于苑某某辩称已经向原告偿还还了部分借款,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了原告多少借款,苑某某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苑某某、田某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00元,苑某某与田某平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元、保全费1290元由苑某某、田某平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永法
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
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
书记员: 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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