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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瑶与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瑶,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男,上海佑和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云,女,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瑶与被告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1月21日,被告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为与刘瑶劳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3541号的原告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354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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