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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傅某某、丁锦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峰,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锦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傅某某、丁锦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献明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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