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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瑾文、裘里与朱晓东、朱淳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瑾文,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裘里,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朱晓东,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朱淳良,男,193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顾顺莲,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刘瑾文、裘里诉被告朱晓东、朱淳良、顾顺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被告朱晓东、朱淳良、顾顺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过程中明确该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签订,并约定该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晓东、朱淳良、顾顺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朱晓东、朱淳良、顾顺莲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励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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