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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裘某与朱某某、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乾,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顾顺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朱晓青(系被告3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莲,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锦文、裘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顾顺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锦文、裘某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顾顺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文、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顾顺莲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闵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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