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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璀钰与周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璀钰,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景洲,男,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璀钰父亲。被告:周宣均,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刘璀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宣均偿还原告刘璀钰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周宣均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3日,被告周宣均向原告刘璀钰借款23.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5000元。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每月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至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故原告刘璀钰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刘璀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个人业务凭证一张、借款协议一份、还款协议一份。被告周宣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3日被告周宣均向原告刘璀钰借款23.5万元,被告周宣均为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借款协议今借刘璀玉现金23.5万元(贰拾叁万伍仟元)借款日期:从2014年6月23号起到2015年12月23日止。周宣均2014年6月23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5000元,其余未清偿。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重新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还款协议甲方(出借方):刘璀钰乙方(借款方):周宣均至2016年1月1日,乙方拖欠甲方的人民币23万元(贰拾叁万元整)尚未偿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偿还甲方本金3000元至5000元,直到欠款还清为止。二、乙方以其所拥有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刘璀钰乙方:周宣均2016年1月1日”。后原告刘璀钰多次追要欠款,被告周宣均至今未还。
原告刘璀钰与被告周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璀钰的委托代理人刘景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宣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周宣均借原告刘璀钰款23万元,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宣均欠原告刘璀钰款到期未能偿还造成纠纷,应付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刘璀钰要求被告周宣均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宣均偿还原告刘璀钰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周宣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峰

书记员:刘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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