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盼望,男,198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东,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盼望诉被告王玉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涛,被告委托代理人葛冬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盼望诉称,原告系案外人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持股2.80%。2015年1月,原、被告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鉴于原告未实缴出资,原告同意以人民币0元的价格将2.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2015年1月22日,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原、被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因经办人疏忽,将股权转让款写为280万元而非0元。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记载的股权转让款280万元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变更《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为原告将所持有标的公司2.80%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玉东辩称,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亦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案外人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2%;案外人上海尚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0%;被告持股40%;原告持股2.80%;案外人张建国持股2.80%;案外人褚嘉宜持股2.40%。
2015年1月22日,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同意被告受让原告持有的公司2.80%股权的决议。同日,原告作为出让方,被告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200万元,占32%;上海尚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2,000万元,占20%;原告出资280万元,占2.80%;张建国出资280万元,占2.80%;褚嘉宜出资240万元,占2.40%;被告出资4,000万元,占4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一、原告将所持有标的公司2.80%股权,作价280万元转让给被告;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第二条,承诺和保证: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为出让方合法拥有,出让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出让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第三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另查明,原告在转让其所持有标的公司2.80%股权前,未实缴出资。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材料,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现被告当庭同意变更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鉴于原告持有标的公司2.80%股权时未实缴出资,原告诉称误将股权转让款写为280万元而非0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盼望与被告王玉东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变更为原告刘盼望将所持有标的公司2.80%的股权作价0元人民币转让给被告王玉东。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玉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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