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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等与赵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刘思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思涵父亲),本案原告之一。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刘某某、刘某、刘思涵与赵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刘某某、刘某、刘思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刘某某、刘某、刘思涵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刘某、刘思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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