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祖伦,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刘晨,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刘思涵,女,200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刘祖伦(系刘思涵父亲),本案原告之一。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静,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刘祖伦、刘晨、刘思涵与赵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刘祖伦、刘晨、刘思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刘祖伦、刘晨、刘思涵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祖伦、刘晨、刘思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黄晓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