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福林,男,1956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权,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森园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刘福林与被告上海圣森园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律师费4000元、护理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162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元、鉴定费2850元,各项损失总计337872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圣森园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福林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以人民币100,000元计,该笔款项由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圣森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福林诉讼费1,15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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