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福山,男,194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泰青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父子关系),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复仁,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福义,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福林,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XXX号。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福根,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父子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刘颖,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刘圣,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福山、刘复仁、刘福义、刘福林与被告刘福根、刘颖、刘圣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曾依申请人刘福山、刘复仁、刘福义、刘福林的申请,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77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福根、刘颖、刘圣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查封刘福义及担保人朱宝妹名下本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本案调解已生效,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为了让被申请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刘福山、刘复仁、刘福义、刘福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刘圣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保全,并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所涉纠纷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了(2019)沪0106民初1773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已经生效。故刘福山、刘复仁、刘福义、刘福林要求解除担保房屋查封并解除对刘圣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圣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刘福义及担保人朱宝妹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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