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秀珍,女,195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报,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鸿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负责人:王丽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珍与被告宋报、被告上海鸿毅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珍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9元(原告刘秀珍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秀珍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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