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郑兰会(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兰会,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定州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撤回对定州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定州路通穿越非开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宏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兰会未到庭。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口头买卖柴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对柴油款已结算,有被告李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支付柴油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 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 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结合本案,李某某对欠条记载欠款数额102,000元捺印确认,原告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应负支付柴油款102,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柴油款10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口头买卖柴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对柴油款已结算,有被告李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支付柴油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 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项 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结合本案,李某某对欠条记载欠款数额102,000元捺印确认,原告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应负支付柴油款102,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柴油款102,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尤章印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谷强
书记员: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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